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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5-09-10)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60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舒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依同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
    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6月29日裁
    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
    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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