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5-09-10)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60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舒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依同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
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6月29日裁
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
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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