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5-09-30)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09-30
案號: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5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邱毅修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14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8,807元,及其中5萬4,8
50元自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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