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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5-11-21)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啟動能國際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鐸瀅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杏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葉鐸瀅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十六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附表一所示債權人有債務。伊於民國11
    3年5月前擔任啟動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啟動能公司)董事
    ,啟動能公司每月營收均為新臺幣(下同)0元,並曾在附
    表二所示公司行號任職,任職期間之每月薪資如附表二所示
    。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實已無力清償附表一
    所示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復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又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
    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所
    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
    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
    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
    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
    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
    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意旨可以參考)。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經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本院卷
    第2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回覆書(本院卷第209至213頁)、各債權人自行陳報內
    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3號裁定(本院卷
    第175、176頁)及112年度司票字第31695號裁定(本院卷地
    173、174頁)、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649號卷宗資料整理
    如附表一所示。又附表一所示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
    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全國消債
    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15頁)附卷可稽。再聲請人雖曾
    擔任啟動能公司董事,但依卷附啟動能公司109至113年損益
    及稅額計算表(本院卷第45至48、147頁)所示,啟動能公
    司上開年度營業收入均為0元,無每月平均營業額逾20萬元
    情事,是聲請人仍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消費者。
 ㈡依卷附聲請人之勞保、就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本院
    卷第59至63頁)、112年及113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資
    料(本院卷第179至185頁)、聲請人陳報資料,聲請人近期
    之薪資收入整理如附表二所示。而因聲請人先前工作並不穩
    定,故本院認應以聲請人自114年起每月固定收入平均數每
    月2萬8,590元作為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債務
    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
    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
    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8,618元(本院卷第142頁),上
    開金額未逾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
 ㈣聲請人其餘財產狀況:
 ⒈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或投資,但有殘值1,000元之97年9月出
    廠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1部(下稱系爭機車),此業經
    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86頁),並有112年及113年稅務
    T-Road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本院卷第179至185頁)、系爭機
    車之行照影本(本院卷第115頁)、寶山城車業有限公司114
    年9月18日估價單影本(本院卷第116頁)各1份附卷可佐。
 ⒉聲請人自稱僅持用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聲請人中信銀帳戶)、向華南銀行所申設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華南銀帳戶)(本院卷第
    86、143頁)。而依卷附聲請人中信銀帳戶之存摺影本(本
    院卷第91至96頁)及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第97至113、217
    至219頁)、華南銀帳戶之存摺影本(本院卷第149至151頁
    )所示,聲請人中信銀帳戶截至114年10月29日餘額為158元
    、華南銀帳戶截至114年7月16日餘額為500元,存款總額為6
    58元。
 ⒊依卷附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4年9月19日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155至156頁)之
    記載,聲請人名下無人壽保險保單存在。
 ㈥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為9,972元(計算式:28,590-18,618=
    9,972)。而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債務經扣除其現有財產後
    ,餘額為228萬8,330元(附表所示債務總額2,289,988-系爭
    機車1,000-存款658=2,288,330)。以此計算之結果,若要
    將債務清償完畢,需要230個月即19年2個月(計算式:2,28
    8,3309,972≒230,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已逾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
    6年,遑論附表一所示債務之利息金額猶持續增長中。
 ㈦綜合上述,本院認依卷內事證所呈現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
    況,其確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
    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
    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第46條所定事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自主文所示
    時間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 債務利息數額 利息利率 債權違約金數額 訴訟費及執行費 債權總額 備註/卷證頁數(民國) 1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票 660,000 未陳報 16% 未陳報 6,701 666,701 債權人未陳報,依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649號卷宗內之債權憑證登載   本票 300,000 未陳報 16% 未陳報 1,000 301,000 債權人未陳報,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3號裁定登載 2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票 1,003,399 318,888 16% 0 0 1,322,287 計算至民國114年10月6日/本院卷第83頁 合計        2,289,988  

附表二:
編號 所得月份(民國) 公司名稱 給付名稱 給付數額(新臺幣)(已扣除請假扣款) 卷證出處/備註 1 112年8月 聲請人未陳報 薪資 6,000 依本院卷第85頁聲請人陳報內容登載 2 112年9月 聲請人未陳報 薪資 6,000 依本院卷第85頁聲請人陳報內容登載 3 112年10月 無業  0 依本院卷第85頁聲請人陳報內容登載 4 112年11月 無業  0 依本院卷第85頁聲請人陳報內容登載 5 112年12月至113年6月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胖達公司) 報酬 68,383 本院卷第165至167頁 6 113年7月 啟動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啟動能公司) 薪資 27,470 依本院卷第86頁聲請人陳報內容登載 7 113年8月 啟動能公司 薪資 27,470 依本院卷第86頁聲請人陳報內容登載 8 113年9月 啟動能公司 薪資 27,470 依本院卷第86頁聲請人陳報內容登載 9 113年10月 啟動能公司 薪資 27,470 依本院卷第86頁聲請人陳報內容登載 10 113年11月 啟動能公司 薪資 27,470 依本院卷第86頁聲請人陳報內容登載 11 113年12月 啟動能公司 薪資 27,470 依本院卷第86頁聲請人陳報內容登載 12 114年1月 啟動能公司 薪資 28,590 僱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21頁薪資袋登載 13 114年2月 啟動能公司 薪資 28,590 僱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21頁薪資袋登載 14 114年3月 啟動能公司 薪資 28,590 僱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19頁薪資袋登載 15 114年4月 啟動能公司 薪資 28,590 僱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19頁薪資袋登載 16 114年5月 啟動能公司 薪資 28,590 僱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19頁薪資袋登載 17 114年6月 啟動能公司 薪資 28,590 僱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17頁薪資袋登載 18 114年7月 啟動能公司 薪資 28,590 僱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17頁薪資袋登載 19 114年8月 啟動能公司 薪資 28,590 僱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17頁薪資袋登載 20 113年5月23日 出售啟動能公司出資額 價金 100,000 本院卷第160頁 合計    57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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