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3-03)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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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惠鈺
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債
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
,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
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
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
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
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
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再按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
所稱已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未逾12
00萬元,其利息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辦理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請人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
總額已經逾1200萬元(詳見附表),已不合聲請更生之要件
,且其此要件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揆諸前揭法律
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卷證出處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5萬7928元 9萬5681元 更生卷第111、117頁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萬5492元 調解卷第121頁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萬2799元 5萬1106元 調解卷第121頁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萬7958元 2400元 調解卷第121頁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9萬5443元 2268元 調解卷第121頁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萬9399元 更生卷第123頁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1萬8736元 44萬2292元 調解卷第117頁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萬6337元 4184元 調解卷第113頁 9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3萬3624元 更生卷第123頁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5萬5492元 調解卷第121頁 11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萬1671元 1540元 調解卷第105頁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萬3772元 更生卷第137頁 合計 1250萬8561元 59萬9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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