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1-26)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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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秋燕
代 理 人 陳志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A01自民國115年1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
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以消債條例之制定目的在於謀求消費者經濟生
活之更生觀之,應係指消費者之負債大於現有資產,於合理
之相當期間內,在維持其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基本生活支出
前提下,依原定之清償條件,不能清償債務完畢或有不能清
償債務完畢之可能而言。而其合理相當期間之認定,依消債
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
之規定觀之,原則上應以6年為衡量之標準。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債務來源為為家裡裝潢及家用經濟支
出,聲請本件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於同年11月11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調取114年度苗司消債
調字第184號卷宗查明無誤。又聲請人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詳見附表)
,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更生,尚無不合。
㈡聲請人陳稱其現在通霄精鹽廠工作,月薪約3萬6000元(調解
卷第65至66頁)。但其於本院訊問中自承上述金額已經扣除
勞工保險(更生卷第66頁),而依其所提出之112及113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解卷第33至35頁),其每月
工資約為3萬7507元(計算式:【50萬3561元+39萬6612元】
/24月=3萬7507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爰估認定其每月
收入為3萬7507元,作為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
㈢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
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
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
、2項定有明文。查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之1.2倍為1萬8618元。聲請人陳明其需與前夫扶養
未成年子女1人(調解卷第26頁),已經提出戶籍謄本以實
其說(調解卷第29頁),是依上開法文規定,聲請人之每月所
得3萬7507元,扣除上開自己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扶養
未成年子女費用9309後,僅餘9580元。倘每月將所餘均用於
償還債務,仍須償還約457期即約38年之時間,已逾6年之時
間,自難認其得以收入償還相當之債務。
㈣再其名下雖登記有不動產(調解卷第31頁,更生卷第53至56
頁),但此乃其所居住之房屋,有上述戶籍謄本可參,顯非
得輕易變賣清償債務之資產。而其現在所有之有效保單價值
共6萬1950元,有國泰人壽查詢資料可憑(更生卷第59頁)
,與其達百萬元之債務相比仍有相當之落差。綜合聲請人之
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堪認聲請人之償還能力與其債
務有極大落差,難認足供其清償債務。
㈤本院綜合上情,認依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扣除必要支
出後,應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
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
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卷證出處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苗栗縣通霄鎮農會信用部 91萬8064元 調解卷第47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萬9882元 6015元 調解卷第53頁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萬882元 更生卷第43頁 4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25萬6100元 更生卷第37頁(有擔保債權) 5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119萬3712元 更生卷第35頁(其中120萬元為有擔保債權) 合計 437萬8640元 6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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