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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0-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09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品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
    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之住所在新北市,有
    債務人之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且聲請狀
    內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未陳報於本院轄區範
    圍內之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
    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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