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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7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請求權)所在地
    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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