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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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7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請求權)所在地
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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