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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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3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佑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第2
8條第 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
規定, 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之住所在彰化縣,有
債務人之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且聲請狀
內未陳報於本院轄區範圍內之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
行為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本
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另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松盛食品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部分,業經
本院前案114年度司執字第13064號執行在案,故本件不再重
複執行,併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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