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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麥芝菁  

            麥育菁  

一、債務人麥芝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503元,及如
    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麥芝菁、麥育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3,468元,及如
    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麥芝菁於民國107年1月8日、112年2月14日開
    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
    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
    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99,503元,及其中
    本金97,249元未按期繳付。
    (二)緣債務人麥芝菁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8日、112年
    2月14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邀同債
    務人麥育菁辦理附卡,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債務人麥
    育菁為債務人麥芝菁之附卡持卡人,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條款第三條規定,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
    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
    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
    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
    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63,468元,及
    其中本金62,286元未按期繳付。
    (三)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162,971
    元及其中本金159,53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
    清單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2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97249元 麥芝菁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 新臺幣62286元 麥育菁、麥芝菁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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