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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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麥芝菁
麥育菁
一、債務人麥芝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503元,及如
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麥芝菁、麥育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3,468元,及如
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麥芝菁於民國107年1月8日、112年2月14日開
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
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
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99,503元,及其中
本金97,249元未按期繳付。
(二)緣債務人麥芝菁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8日、112年
2月14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邀同債
務人麥育菁辦理附卡,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債務人麥
育菁為債務人麥芝菁之附卡持卡人,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條款第三條規定,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
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
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
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
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63,468元,及
其中本金62,286元未按期繳付。
(三)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162,971
元及其中本金159,53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
清單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2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97249元 麥芝菁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 新臺幣62286元 麥育菁、麥芝菁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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