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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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蕭程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5,2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6月
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8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6,7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14.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4,064元及相關之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權
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
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
款43,11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
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
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51,33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五、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
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
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704元 蕭程霖 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3% 002 新臺幣64064元 蕭程霖 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53% 003 新臺幣43112元 蕭程霖 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004 新臺幣551338元 蕭程霖 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704元 蕭程霖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4064元 蕭程霖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3112元 蕭程霖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551338元 蕭程霖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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