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蕭程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5,2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6月
    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8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6,7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14.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4,064元及相關之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權
    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
    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
    款43,11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
    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
    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51,33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五、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
    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
    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704元 蕭程霖 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3% 002 新臺幣64064元 蕭程霖 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53% 003 新臺幣43112元 蕭程霖 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004 新臺幣551338元 蕭程霖 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704元 蕭程霖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4064元 蕭程霖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3112元 蕭程霖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551338元 蕭程霖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