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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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賴羽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59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
㈡62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
㈢64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
㈣89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
㈤92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
㈥94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
㈦1,38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㈧1,62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㈨1,84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㈩2,01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
2,008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
2,44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
2,47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
7,77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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