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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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世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798元,及其中42,802元自
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5月11日、110年9月5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46,798元,及其中本金42,802元未按期繳
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46,79
8元及其中本金42,80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
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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