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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建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0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30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
    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各筆帳款應按所
    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二、
    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帳款尚餘97,042元,及
    其中本金94,134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8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25元 邱建霖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16919元 邱建霖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3 新臺幣20151元 邱建霖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4 新臺幣24539元 邱建霖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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