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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寶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41,23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寶心於民國113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1月10日止累計58,353元正未給付,其中55,842元為本金
    ;2,21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寶心於民國113年03月27日向債
    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5
    年03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累計33,846元正未給付,其中32,
    141元為本金;1,40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寶心於民國113年0
    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13
    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累計283,279元正
    未給付,其中269,760元為本金;13,219元為利息;3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劉
    寶心於民國113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
    民國113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
    累計472,272元正未給付,其中453,709元為本金;18,263元
    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
    息。(五)債務人劉寶心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
    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2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4年11月10日止累計293,482元正未給付,其中280,888元
    為本金;12,29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
    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7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842元 劉寶心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2141元 劉寶心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69760元 劉寶心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53709元 劉寶心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80888元 劉寶心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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