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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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2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1月17日、112年11月
22日、113年10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
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
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
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止,帳款尚餘60,222元,及其中本
金58,250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
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5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152元 陳美玲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8252元 陳美玲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003 新臺幣846元 陳美玲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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