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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余幸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735元,及其中155,349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9年10月25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
    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
    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
    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帳款尚餘156,735元,及其中本
    金155,349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
    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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