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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夏子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7,2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夏子軒於民國111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0月13日止累計268,313元正未給付,其中266,408元為本金
    ;1,90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夏子軒於民國111年07月25日向債權
    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15
    年07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2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104,532元正未給付,其中102,
    220元為本金;2,01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夏子軒於民國111年1
    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9
    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8.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184,377元正未
    給付,其中180,791元為本金;2,88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6408元 夏子軒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2220元 夏子軒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80791元 夏子軒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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