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0-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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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1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陳宥勻
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同年月8日送達於債務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
議人則於同年10月8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
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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