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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0-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1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陳宥勻  

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同年月8日送達於債務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
    議人則於同年10月8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
    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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