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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
債  權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陳邱桂香即陳正彥之繼承人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正彥、陳敏杏之繼承人等發支
    付命令,督促渠等清償繼承被繼承人陳正彥、陳敏杏所遺債
    務,惟查,債權人前就同一債權業已取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年度司執字第38218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本院94年
    度苗簡字第682號和解筆錄),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乙
    紙在卷可稽,故債權人對已有確定判決效力之請求為重複聲
    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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