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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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4,208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0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6%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因後續債務人有部分
還款,現違約金已沖償完畢,併予敘明(詳證據清單第11頁:
沖償前之帳務帳,第12頁:沖償後之債權計算書)。詎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4,208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
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
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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