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2025-11-19)
勞資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朱紹恩即瓦祿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依
原告訴之聲明,就該法律關係,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若干,核定
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收受本院114年度
司執字第11768號移轉命令之翌日起,於訴外人即債務人胡千慧
受僱於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㈠新臺幣(下同)27,546元,及其
中26,595元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㈡140,958元,及其中136,309元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72%計算之利息㈢程序費用1,000元、執行
費用1,436元範圍內,按月將胡千慧應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之1/3
給付原告。則原告就訴訟標的可受之利益乃上開本金、利息、程
序費用及執行費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90,
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410
元,尚應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新臺幣) 計算類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前一日) 給付基數 利息 (年息) 給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7,546元 本金 27,546元 2 26,595元 利息 113年12月26日 114年9月8日 (257/365) 15% 2,809元 3 140,958元 本金 140,958元 4 136,309元 利息 113年10月25日 114年9月8日 (319/365) 13.72% 16,345元 5 1,000元 程序費用 1,000元 6 1,436元 執行費用 1,436元 合計 190,094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