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2026-04-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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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徐明德
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
複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陳韻晴
陳賢宗
陳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
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
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
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
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
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
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
之比例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17
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間就被繼承人陳應茂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登
記物權行為均予以撤銷,及請求被告陳賢宗應將系爭遺產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塗銷。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
告陳韻晴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990,
300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223,720元,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223,720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223,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原告前繳1,00
0元,尚應補繳2,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苗栗縣大山腳段)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被告陳韻晴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102地號土地 1,500元 3,874 1/1 1/3 1,937,000元 2 496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59,900元 53,300元 合 計 1,990,300元 備註:以起訴時(113年)之公告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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