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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4-13)

勞資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曾煥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
萬858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然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原
    判決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0萬4800元
    本息部分予以准許,其餘部分予以駁回。上訴人就上開不利
    於其之部分提出上訴,故上訴利益為320萬4800元,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5萬8585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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