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M 加重竊盜(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MLDM
2026-06-11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志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
7日115年度易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志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蔡志強因加重竊盜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以115年度易字第65號判決後,
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表明欲
上訴,然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
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