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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加重詐欺(2026-04-23)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4-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義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5842號、第6982號、114年度偵緝字第341號、第342號、第343
號、第344號、第345號、第346號、第347號、第348號、第349號
、第35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7
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
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A13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A13為成年人,其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某時許,明知郭○諺
    (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係未滿18歲之少年,在
    無完成交易之真意下,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得利之犯意,使用臉書名稱「Jie Ge」之通訊軟體Messenge
    r私訊郭○諺,佯稱願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租用傳說對決
    遊戲帳號,惟須先提供該遊戲帳號予其玩樂,待於112年12
    月31日會先匯款1萬元云云,致郭○諺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
    誤,於112年12月27日提供傳說對決遊戲帳號及密碼予A13,
    然A13屆期未匯款亦不聯繫,且郭○諺發現上開遊戲帳號因使
    用不法程式遭遊戲公司封鎖,始知受騙。
二、A13於112年12月初某日起,明知無還款資力及償債真意,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單一犯意,使用IG暱稱「Cu._.1500」及LINE
    ,接續向A04佯稱因出車禍、沒有錢過生活、購買遊戲點數
    需借款云云,致A04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①於112年12
    月20日下午2時34分許,匯款5000元至A13指定之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②於113年1月1日凌晨0
    時57分許,匯款2500元至A13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號帳戶內;③於113年1月5日晚上6時6分許起訖113年5
    月9日下午3時20分許之間,共匯款3萬600元至A13所申辦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④於1
    13年4月30日中午12時14分許起訖113年5月9日中午12時10分
    許之間,共匯款1萬5000元至A13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⑤並以手機卡頓需借手
    機云云,且提供徐○倫(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苗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予A04供寄送手機單據上
    填載收件人聯絡門號資料,A04因而於112年12月21日凌晨3
    時25分許,至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土城
    ○○店,以店到店寄送方式,將其所有之RAZER廠牌手機1支、
    充電線1條,寄送至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段00號1樓全家便
    利商店竹南○○店,及提供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資料
    予A13。⑥A13於取得上開手機及手機門號資料後,未經A04之
    同意或授權,以不詳方式連結上網際網路後,登入APPLE商
    店,欲使用上開門號所屬電信公司提供之電信費代收服務功
    能,而以上開手機門號綁定APPLE商店以供消費,因綁定時
    須提供驗證碼,而該驗證碼係傳給A04,A13即對A04佯稱該
    驗證碼是解除手機綁定的驗證碼云云,A04不疑有詐,因而
    提供驗證碼予A13,A13即輸入驗證碼,而以上開手機門號綁
    定APPLE商店後,偽造上開手機門號持有人即A04有意於APPL
    E商店消費之電磁紀錄,再將該偽造之不實電磁紀錄之準私
    文書傳輸至APPLE商店而行使之,致APPLE商店陷於錯誤,誤
    認此係有權使用上開手機門號之A04所購買而提供各該商品
    購買服務,並委由上開手機門號所屬電信公司於上開手機門
    號電信費用一併代收A13在APPLE商店消費24筆共計5893元之
    價款,A13即以此方法取得免於給付5893元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並足以生損害於A04、APPLE商店、上開手機門號所屬之
    電信公司對於電信費用管理之正確性。A13並以其所申辦之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內容為「會處理債務」之簡訊予
    A04,惟自113年5月9日即失去聯繫,A04亦發現其上開手機
    門號有小額付費電信帳單,始知受騙。
三、A13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於113年1月3日上午11時許,明知無完成交易之真意,在臉書
    社群網站,以名稱「韓欣冉」刊登販售傳說對決遊戲帳號之
    訊息,適A09友人陳○儀瀏覽該訊息後,再由A09聯繫A13討論
    買賣遊戲帳號事宜,A09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約定以3
    000元購買遊戲帳號,並提供無卡提款之序號與密碼與A13,
    A13旋即於113年1月5日下午5時43分許,以上開序號與密碼
    提領A09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之款項3000元。嗣A09發現該遊戲帳號使用者之權限恢復為
    原使用者後而無法使用,始知受騙。
 ㈡於113年10月25日前某日,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後
    ,繼於113年10月25日,明知無獵人套卡盲包及角色卡之商
    品可販售,仍在臉書粉絲專頁「麥當勞獵人聯名換卡、買賣
    交易交流社」,以暱稱「劉豪」刊登出售獵人套卡盲包及角
    色卡之訊息,適A07瀏覽該訊息並聯繫後,不疑有詐,因而
    陷於錯誤,同意購買獵人套卡盲包10包及角色卡1張,A07即
    於同年月30日下午3時7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
    商○○門市,以上開交貨便代碼支付1500元並取得商品包裹後
    ,拆開包裹後發現係轉念木製立牌1張,始知受騙。
 ㈢於113年10月27日某時許,明知無獵人實體卡包60包之商品可
    販售,仍在臉書社群網站之交易社團,以名稱「劉豪」刊登
    以6000元販售獵人實體卡包60包之訊息,適袁○睿(00年0月
    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瀏覽該訊息後,不疑有詐,因而陷
    於錯誤,同意以6000元購買獵人實體卡包60包,並於113年1
    0月27日上午11時16分許,匯款6000元至A13指定之連線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A13亦明知其無還款
    資力及償債真意,再接續以獵人實體卡包商品在友人手中、
    因遭通緝需交保證金等為由,向袁○睿借款,袁○睿仍不疑有
    詐,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0月27日晚上11時45分許
    ,匯款5000元至A13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10月28日晚上9時34分許,匯款1
    500元至A13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於113年10月28日上午7時4分許起訖同年11月5日
    下午4時5分許,提供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予A13,由A13提領
    袁○睿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之款項共計19萬3000元;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33分許起
    訖同年11月4日晚上10時15分許,匯款共計7萬1000元至A13
    指定之少年黃○銓(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另由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裁定)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少年黃○銓再依A13之指示將10
    00元轉匯至錢○亨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嗣少年黃○銓、錢○亨再提供無卡提領序
    號及密碼予A13,由A13提領少年黃○銓、錢○亨上開帳戶內之
    款項。嗣袁○睿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四、A13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於113年8月間某日某時許,明知無為A06承租房屋之意思,亦
    無還款資力及償債真意,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七七」,
    向A06佯稱有房仲朋友可以幫忙協助租屋,須先支付訂金1萬
    1000元,及以須生活費6000元為由云云,向A06索取訂金及
    借款,A06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提供無卡提款之序號
    與密碼予A13,A13旋即於113年8月22日上午8時58分許、同
    日晚上7時42分許、同日晚上7時50分許,接續提領A06所申
    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內之
    款項1萬1000元、5000元、1000元(均不含手續費)。嗣因A
    13於取得款項後以各種理由搪塞,A06始知受騙。
 ㈡於113年8月14日前某日某時許,使用Instagram(以下簡稱IG
    )暱稱「qan._.159」委請袁○竑(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資
    料詳卷)代打遊戲,願意匯款支付1500元,袁○竑帳戶因此
    遭警示後,再假冒為匯款之被害人,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
    「77」向袁○竑佯稱需匯款以和解及撤回告訴云云,致袁○竑
    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8月29日下午4時39
    分許、同年月30日晚上10時3分許,匯款1500元、2000元至
    劉○如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113年年8月30日晚上11時46分許,匯款3000元至
    不知情之A11(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苗栗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劉○如、A11再提供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
    予A13,由A13提領劉○如、A11前開帳戶內各該款項。嗣袁○
    竑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㈢於113年10月24日凌晨4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A03
    欲收購小傑卡片之訊息後,明知無2張小傑卡片之商品可販
    售,仍於同日凌晨4時許,使用臉書帳號「劉豪」之即時通
    訊軟體Messenger私訊A03,佯稱願以3000元之價格出售小傑
    卡片2張,須先支付押金云云,致A03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
    誤,於同日上午6時55分許,匯款1500元至A13指定之臺灣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支付其購買小傑卡片2張之
    價款。嗣A03訂購之商品包裹寄達後,拆開包裹赫然發現係
    一疊報紙,始知受騙。
五、A13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
    人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於113年12月5日前某日,在苗栗縣○○鎮○○路○段000號統一超
    商○○門市,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使用,並因此獲得報
    酬2000元。嗣該詐騙犯罪者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於113年
    12月5日,假冒國泰世華風險控制部專員,以上開門號撥打
    電話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02,佯稱可幫忙進行ATM實體身
    分認證,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A02不疑有詐,因而陷於
    錯誤,於113年12月5日晚上10時6分許,匯款2萬9984元至黃
    ○婷(所涉幫助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嗣A02發現遭騙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六、案經郭○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A04分別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A09訴
    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A06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埔里分局、袁○竑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A03訴由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A07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袁○睿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A02分別訴由苗
    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苗栗
    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A13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
    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
    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
    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且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
    證據,均同意本院作為認定事實之憑證,故卷內所列各項證
    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
    114偵5842卷第119頁至第122頁、第127頁至第137頁、第141
    頁至第145頁、第157頁至第164頁、114偵6982卷第95頁至第
    109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1頁至第128頁、114偵緝34
    1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47頁至第57頁、第63頁至第67頁、
    第73頁至第80頁、114偵緝342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
    第55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66頁至第73頁、114偵緝343卷
    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5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67
    頁至第74頁、114偵緝344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5
    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71頁至第78頁、114偵緝345卷第33
    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5頁、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
    46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5頁、第59頁至第63頁、
    第69頁至第76頁、114偵緝347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
    第55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69頁至第76頁、114偵緝348卷
    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5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67
    頁至第74頁、114偵緝349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5
    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70頁至第77頁、114偵緝350卷第33
    頁至第39頁、第55頁至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本院卷第
    164頁、第178頁、第○頁),亦有證人即告訴人A09、郭○諺
    、A04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113偵5076卷第
    31頁至第33頁、第101頁至第103頁、113偵5893卷第31頁至
    第33頁、113偵11755卷第41頁至第46頁、第171頁至第173頁
    、114偵5842卷第141頁至第145頁、114偵6982卷第113頁至
    第117頁、114偵緝341卷第63頁至第67頁、114偵緝342卷第5
    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3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4
    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5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
    緝346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7卷第59頁至第63頁、1
    14偵緝348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9卷第59頁至第63
    頁、114偵緝350卷第69頁至第73頁)、證人即告訴人袁○竑
    、A06、A07、袁○睿、A02、A03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偵54
    8卷第49頁至第50頁、114偵1185卷第39頁至第41頁、114偵2
    189卷第51頁至第55頁、114偵2384卷第57頁至第60頁、114
    偵2512卷第49頁至第51頁、114偵5842卷第35頁至第39頁、1
    14偵6982卷第57頁至第63頁)、證人即被害人A11於警詢及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113偵11744卷第35頁至第39頁
    、114偵548卷第43頁至第46頁、第87頁至第89頁)、證人即
    同案被告徐○倫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113偵11755
    卷第175頁至第176頁)、證人劉○如、黃○銓於、錢○亨警詢
    時之證述(見114偵1185卷第43頁至第46頁、114偵2384卷第
    33頁至第41頁、第43頁至第47頁、114偵5842卷第141頁至第
    145頁、114偵6982卷第113頁至第117頁、114偵緝341卷第63
    頁至第67頁、114偵緝342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3卷
    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4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
    45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6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
    偵緝347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8卷第59頁至第63頁
    、114偵緝349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50卷第69頁至第
    73頁)在卷可查,此外,亦有卷附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臉書頁面、監視
    器畫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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