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加重詐欺(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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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4-23
案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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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義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5842號、第6982號、114年度偵緝字第341號、第342號、第343
號、第344號、第345號、第346號、第347號、第348號、第349號
、第35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7
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
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A13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A13為成年人,其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某時許,明知郭○諺
(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係未滿18歲之少年,在
無完成交易之真意下,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得利之犯意,使用臉書名稱「Jie Ge」之通訊軟體Messenge
r私訊郭○諺,佯稱願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租用傳說對決
遊戲帳號,惟須先提供該遊戲帳號予其玩樂,待於112年12
月31日會先匯款1萬元云云,致郭○諺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
誤,於112年12月27日提供傳說對決遊戲帳號及密碼予A13,
然A13屆期未匯款亦不聯繫,且郭○諺發現上開遊戲帳號因使
用不法程式遭遊戲公司封鎖,始知受騙。
二、A13於112年12月初某日起,明知無還款資力及償債真意,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單一犯意,使用IG暱稱「Cu._.1500」及LINE
,接續向A04佯稱因出車禍、沒有錢過生活、購買遊戲點數
需借款云云,致A04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①於112年12
月20日下午2時34分許,匯款5000元至A13指定之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②於113年1月1日凌晨0
時57分許,匯款2500元至A13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號帳戶內;③於113年1月5日晚上6時6分許起訖113年5
月9日下午3時20分許之間,共匯款3萬600元至A13所申辦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④於1
13年4月30日中午12時14分許起訖113年5月9日中午12時10分
許之間,共匯款1萬5000元至A13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⑤並以手機卡頓需借手
機云云,且提供徐○倫(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苗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予A04供寄送手機單據上
填載收件人聯絡門號資料,A04因而於112年12月21日凌晨3
時25分許,至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土城
○○店,以店到店寄送方式,將其所有之RAZER廠牌手機1支、
充電線1條,寄送至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段00號1樓全家便
利商店竹南○○店,及提供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資料
予A13。⑥A13於取得上開手機及手機門號資料後,未經A04之
同意或授權,以不詳方式連結上網際網路後,登入APPLE商
店,欲使用上開門號所屬電信公司提供之電信費代收服務功
能,而以上開手機門號綁定APPLE商店以供消費,因綁定時
須提供驗證碼,而該驗證碼係傳給A04,A13即對A04佯稱該
驗證碼是解除手機綁定的驗證碼云云,A04不疑有詐,因而
提供驗證碼予A13,A13即輸入驗證碼,而以上開手機門號綁
定APPLE商店後,偽造上開手機門號持有人即A04有意於APPL
E商店消費之電磁紀錄,再將該偽造之不實電磁紀錄之準私
文書傳輸至APPLE商店而行使之,致APPLE商店陷於錯誤,誤
認此係有權使用上開手機門號之A04所購買而提供各該商品
購買服務,並委由上開手機門號所屬電信公司於上開手機門
號電信費用一併代收A13在APPLE商店消費24筆共計5893元之
價款,A13即以此方法取得免於給付5893元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並足以生損害於A04、APPLE商店、上開手機門號所屬之
電信公司對於電信費用管理之正確性。A13並以其所申辦之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內容為「會處理債務」之簡訊予
A04,惟自113年5月9日即失去聯繫,A04亦發現其上開手機
門號有小額付費電信帳單,始知受騙。
三、A13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於113年1月3日上午11時許,明知無完成交易之真意,在臉書
社群網站,以名稱「韓欣冉」刊登販售傳說對決遊戲帳號之
訊息,適A09友人陳○儀瀏覽該訊息後,再由A09聯繫A13討論
買賣遊戲帳號事宜,A09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約定以3
000元購買遊戲帳號,並提供無卡提款之序號與密碼與A13,
A13旋即於113年1月5日下午5時43分許,以上開序號與密碼
提領A09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之款項3000元。嗣A09發現該遊戲帳號使用者之權限恢復為
原使用者後而無法使用,始知受騙。
㈡於113年10月25日前某日,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後
,繼於113年10月25日,明知無獵人套卡盲包及角色卡之商
品可販售,仍在臉書粉絲專頁「麥當勞獵人聯名換卡、買賣
交易交流社」,以暱稱「劉豪」刊登出售獵人套卡盲包及角
色卡之訊息,適A07瀏覽該訊息並聯繫後,不疑有詐,因而
陷於錯誤,同意購買獵人套卡盲包10包及角色卡1張,A07即
於同年月30日下午3時7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
商○○門市,以上開交貨便代碼支付1500元並取得商品包裹後
,拆開包裹後發現係轉念木製立牌1張,始知受騙。
㈢於113年10月27日某時許,明知無獵人實體卡包60包之商品可
販售,仍在臉書社群網站之交易社團,以名稱「劉豪」刊登
以6000元販售獵人實體卡包60包之訊息,適袁○睿(00年0月
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瀏覽該訊息後,不疑有詐,因而陷
於錯誤,同意以6000元購買獵人實體卡包60包,並於113年1
0月27日上午11時16分許,匯款6000元至A13指定之連線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A13亦明知其無還款
資力及償債真意,再接續以獵人實體卡包商品在友人手中、
因遭通緝需交保證金等為由,向袁○睿借款,袁○睿仍不疑有
詐,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0月27日晚上11時45分許
,匯款5000元至A13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10月28日晚上9時34分許,匯款1
500元至A13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於113年10月28日上午7時4分許起訖同年11月5日
下午4時5分許,提供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予A13,由A13提領
袁○睿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之款項共計19萬3000元;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33分許起
訖同年11月4日晚上10時15分許,匯款共計7萬1000元至A13
指定之少年黃○銓(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另由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裁定)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少年黃○銓再依A13之指示將10
00元轉匯至錢○亨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嗣少年黃○銓、錢○亨再提供無卡提領序
號及密碼予A13,由A13提領少年黃○銓、錢○亨上開帳戶內之
款項。嗣袁○睿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四、A13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於113年8月間某日某時許,明知無為A06承租房屋之意思,亦
無還款資力及償債真意,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七七」,
向A06佯稱有房仲朋友可以幫忙協助租屋,須先支付訂金1萬
1000元,及以須生活費6000元為由云云,向A06索取訂金及
借款,A06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提供無卡提款之序號
與密碼予A13,A13旋即於113年8月22日上午8時58分許、同
日晚上7時42分許、同日晚上7時50分許,接續提領A06所申
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內之
款項1萬1000元、5000元、1000元(均不含手續費)。嗣因A
13於取得款項後以各種理由搪塞,A06始知受騙。
㈡於113年8月14日前某日某時許,使用Instagram(以下簡稱IG
)暱稱「qan._.159」委請袁○竑(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資
料詳卷)代打遊戲,願意匯款支付1500元,袁○竑帳戶因此
遭警示後,再假冒為匯款之被害人,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
「77」向袁○竑佯稱需匯款以和解及撤回告訴云云,致袁○竑
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8月29日下午4時39
分許、同年月30日晚上10時3分許,匯款1500元、2000元至
劉○如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113年年8月30日晚上11時46分許,匯款3000元至
不知情之A11(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苗栗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劉○如、A11再提供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
予A13,由A13提領劉○如、A11前開帳戶內各該款項。嗣袁○
竑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㈢於113年10月24日凌晨4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A03
欲收購小傑卡片之訊息後,明知無2張小傑卡片之商品可販
售,仍於同日凌晨4時許,使用臉書帳號「劉豪」之即時通
訊軟體Messenger私訊A03,佯稱願以3000元之價格出售小傑
卡片2張,須先支付押金云云,致A03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
誤,於同日上午6時55分許,匯款1500元至A13指定之臺灣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支付其購買小傑卡片2張之
價款。嗣A03訂購之商品包裹寄達後,拆開包裹赫然發現係
一疊報紙,始知受騙。
五、A13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
人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於113年12月5日前某日,在苗栗縣○○鎮○○路○段000號統一超
商○○門市,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使用,並因此獲得報
酬2000元。嗣該詐騙犯罪者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於113年
12月5日,假冒國泰世華風險控制部專員,以上開門號撥打
電話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02,佯稱可幫忙進行ATM實體身
分認證,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A02不疑有詐,因而陷於
錯誤,於113年12月5日晚上10時6分許,匯款2萬9984元至黃
○婷(所涉幫助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嗣A02發現遭騙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六、案經郭○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A04分別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A09訴
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A06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埔里分局、袁○竑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A03訴由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A07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袁○睿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A02分別訴由苗
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苗栗
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A13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
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
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
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且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
證據,均同意本院作為認定事實之憑證,故卷內所列各項證
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
114偵5842卷第119頁至第122頁、第127頁至第137頁、第141
頁至第145頁、第157頁至第164頁、114偵6982卷第95頁至第
109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1頁至第128頁、114偵緝34
1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47頁至第57頁、第63頁至第67頁、
第73頁至第80頁、114偵緝342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
第55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66頁至第73頁、114偵緝343卷
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5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67
頁至第74頁、114偵緝344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5
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71頁至第78頁、114偵緝345卷第33
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5頁、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
46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5頁、第59頁至第63頁、
第69頁至第76頁、114偵緝347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
第55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69頁至第76頁、114偵緝348卷
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5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67
頁至第74頁、114偵緝349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5
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70頁至第77頁、114偵緝350卷第33
頁至第39頁、第55頁至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本院卷第
164頁、第178頁、第○頁),亦有證人即告訴人A09、郭○諺
、A04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113偵5076卷第
31頁至第33頁、第101頁至第103頁、113偵5893卷第31頁至
第33頁、113偵11755卷第41頁至第46頁、第171頁至第173頁
、114偵5842卷第141頁至第145頁、114偵6982卷第113頁至
第117頁、114偵緝341卷第63頁至第67頁、114偵緝342卷第5
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3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4
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5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
緝346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7卷第59頁至第63頁、1
14偵緝348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9卷第59頁至第63
頁、114偵緝350卷第69頁至第73頁)、證人即告訴人袁○竑
、A06、A07、袁○睿、A02、A03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偵54
8卷第49頁至第50頁、114偵1185卷第39頁至第41頁、114偵2
189卷第51頁至第55頁、114偵2384卷第57頁至第60頁、114
偵2512卷第49頁至第51頁、114偵5842卷第35頁至第39頁、1
14偵6982卷第57頁至第63頁)、證人即被害人A11於警詢及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113偵11744卷第35頁至第39頁
、114偵548卷第43頁至第46頁、第87頁至第89頁)、證人即
同案被告徐○倫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113偵11755
卷第175頁至第176頁)、證人劉○如、黃○銓於、錢○亨警詢
時之證述(見114偵1185卷第43頁至第46頁、114偵2384卷第
33頁至第41頁、第43頁至第47頁、114偵5842卷第141頁至第
145頁、114偵6982卷第113頁至第117頁、114偵緝341卷第63
頁至第67頁、114偵緝342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3卷
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4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
45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6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
偵緝347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48卷第59頁至第63頁
、114偵緝349卷第59頁至第63頁、114偵緝350卷第69頁至第
73頁)在卷可查,此外,亦有卷附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臉書頁面、監視
器畫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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