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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M 傷害(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MLDM 2026-06-11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48號
                   114年度易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峻育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峻育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114年度易
    字第148、168號判決,於民國114年7月31日送達於被告住所
    地,經同居人即被告之父邱坤池簽名收受,已合法為補充送
    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被告戶役政資訊可徵;因檢察官及被
    告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業於114年8月22日判決確定
    ,本院並已於同年月25日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
    揮執行。被告遲至114年12月31日始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提起上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1月2日中
    分堂刑科字第24號函檢送之「刑事上訴狀」所蓋該院收狀章
    可稽,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
    從補正,爰依法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