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M 傷害(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MLDM
2026-06-11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48號
114年度易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峻育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峻育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114年度易
字第148、168號判決,於民國114年7月31日送達於被告住所
地,經同居人即被告之父邱坤池簽名收受,已合法為補充送
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被告戶役政資訊可徵;因檢察官及被
告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業於114年8月22日判決確定
,本院並已於同年月25日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
揮執行。被告遲至114年12月31日始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提起上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1月2日中
分堂刑科字第24號函檢送之「刑事上訴狀」所蓋該院收狀章
可稽,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
從補正,爰依法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