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1
案號:馬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馬補字第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黃嘉德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43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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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82,644元 1 利息 80,212元 115年2月10日 115年2月12日 (3/365) 15% 98.89元 小計 98.89元 合計(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82,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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