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0
案號:馬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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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馬補字第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平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1,2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附表(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請求金額 1 本金 101,128元 101,128元 2 利息 98,642元 115年1月19日 115年1月20日 13.75% 74元 合計 101,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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