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2025-11-21)
消費/小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馬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小字第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黃文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足額裁判費,該裁定業
於114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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