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0-28)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10-28
案號:馬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馬小字第6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林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馬小字第69號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
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48元,及其中新臺幣18,694元自民國
111年3月20日起;其中新臺幣12,454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1,1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高慧晴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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