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2025-09-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馬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黃文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4年7
月23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42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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