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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5-11-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6 案號:馬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110年度馬簡字第31號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
  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0年度馬簡字第31號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被告吳○○之債權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
    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憑證影本1件為證,堪
    認聲請人確為吳○○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上開事件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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