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16)
消費/小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馬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小字第9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郭俊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又當事人於起訴
前業已死亡,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
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判要旨參
照)。
二、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民國114年12月8日)前之111年7月6日死
亡,有被告個人戶籍基本資料在卷可按,則被告既在原告起
訴前即已死亡,顯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被告欠缺當
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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