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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5-1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馬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楊君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
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
    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
    事件法第6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前積欠原債權人荷商
    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借款債務,經原債權人
    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新
    榮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上述債權讓與富邦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上述債權
    讓與宜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後宜泰新榮資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再將上述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
    債權讓與事宜,以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
    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
    ,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小額
    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
    、郵局退件信封,駁回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書及相對人戶籍
    謄本等影本為證。核相對人設籍於澎湖縣○○市○○里○○路00號
    ,相對人日前以臺北榮星郵局第163399號掛號郵件信函通知
    相對人債權受讓一事,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而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請澎湖縣政府
    警察局馬公分局查訪相對人於114年2月間及目前有無居住於
    上開戶籍址,經該局以馬警分偵字第1140103789號函覆:「
    相對人未居住該址」,致其對相對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遭裁定
    駁回在案。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前開意思表示通知
    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8日債權讓與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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