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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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羅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小字第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李弘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2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可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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