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羅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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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3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敏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張敏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27
7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
,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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