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車費用(2025-12-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羅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何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伯陽間請求給付租車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2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