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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羅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弘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0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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