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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6 案號:羅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胡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58
2元(計算式:債權本金148,896元+起訴前之利息6,262元+起訴
前之違約金424=155,582元),應徵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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