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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5-11-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羅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簡字第3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  熙  

被      告  張雅婷  
監  護  人  
即被代位人  黃添凱  
被      告  黃柏盛  
            黃怡慈  
            黃櫻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218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
    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
    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又按分割遺產之訴
    ,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
    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參照)。末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債
    務人黃添凱請求被告分割被繼承人黃讚煌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下稱系爭遺產),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
    代位人黃添凱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準
    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代位人黃添凱就被繼承人黃讚煌
    之遺產應繼分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5,704元(
    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38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之裁判費2,020元後,尚應補繳36,218元(計算式:38,
    238元-2,020元=36,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除對於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黃讚煌之遺產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30) 面積1,568.96㎡×114年1月公告現值8,897元/㎡×權利範圍6/30=2,791,807元 2 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20000/100000) 7,160元(按黃讚煌遺產稅核定價額計算) 3 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 5,453元 4 第一銀行羅東分行 86元 5 瑞興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3,999元 6 中華郵政公司三星郵局 420 7 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大洲分部 14,580元 8 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大洲分部 6,142,998元 9 113年第二期休耕補助 16,830元 10 113年10月及11月國民年金 9,482元 11 AUJ-0000-0000-本田-2354 50,000元 12 出售三星鄉尾塹段612地號 土地買賣價金(提領三星地區農會存款帳戶現金) 3,500,000元 合計:  12,542,815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被代位人黃添凱【應繼分1/4】繼承被繼承人黃讚煌遺產可獲得利益):  3,135,704(計算式:12,542,815元×1/4=3,135,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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