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電信費(2026-02-02)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2-02
案號:羅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36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葉家威
被 告 游振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
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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