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2-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5
案號:羅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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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簡字第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張春香
陳淑芬
陳品妤
陳怡君
黃文亮
黃丞駿
黃亘璟
陳以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5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
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
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又按分割遺產之訴
,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
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參照)。末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債
務人陳建宏請求被告分割被繼承人陳炎和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下稱系爭遺產),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
代位人陳建宏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準
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代位人陳建宏就被繼承人陳炎和
之遺產應繼分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計
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裁判費1,500元後,尚應補繳4,550元(計算式:6,050
元-1,500元=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陳炎和之遺產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面積60㎡×114年1月公告現值52,500元/㎡=3,150,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被代位人陳建宏【應繼分1/7】繼承被繼承人陳炎和遺產可獲得利益): 450,000元(計算式:3,150,000元×1/7=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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