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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羅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3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敏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張敏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27
7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
,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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