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羅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344號
原 告 謝天祥
被 告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萬1,4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74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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