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車費用(2025-12-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羅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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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何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伯陽間請求給付租車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2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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