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羅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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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32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胡莎莉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6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單位: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76,315元) 1 利息 75,191元 114年10月13日 114年10月28日 (16/365) 10% 329.6元 小計 329.6元 合計 76,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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