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羅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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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芳柔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9,84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6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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