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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羅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張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即明,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78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應徵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附表:價額核定試算表(單位:新臺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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