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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2-30 案號:羅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羅簡字第33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祉霖  
被      告  賴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萬9,035元,及自114年5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5,7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41萬9,035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13年11月18日向伊借款50萬元,約
    定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
    .575%機動計息,自實際撥款日起,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自114年5
    月18日起未依約償還本息,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原告並得依約按請求時之利率加計遲延利息及逾期6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
    款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等
    件為憑(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9頁),本院綜合前開事證,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79
    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
  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諭
    知被告得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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