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DV 支付命令(2026-05-07)
其他/待認定
LCDV
2026-05-07
案號: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家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90,050元,及自民國1
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2計算之
利息,暨自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二、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
另行聲請。
五、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
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
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